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以下簡稱實人員)在實期間,應當遵守律師職 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身份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 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七)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實活動;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或者故意損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 實證》;
(九)其他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二、發現有違反《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違反上述情形的, 常州市律師協會將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實,收回《申請律師執業 人員實證》。
三、實人員實期滿后,應當由接收其實的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地市級 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人員撰寫的實結;
(二)指導律師對實人員的品行表現及執業能力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鑒定書》;
(四)律師協會頒發的《實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證》。
四、實人員實期滿后,常州市律師協會將對律師事務所依照規定提交的 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實人員掌握律師職業道德、律師執業基本技能、律師執業 管理制度的情況,以及實人員的品行表現進行考核。實人員經考核合格的, 常州市律師協會將在《實人員登記表》中簽署考核合格意見,作為實人員申 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有效證明文件。
××市律師協會
本人已經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了上述告知內容。
實人員________(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