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當事人參加仲裁的人,稱為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有如下特點:
1、只能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
2、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仲裁活動;
3、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權益,自己本身與糾紛無利害關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雙方當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須經委托人與受托人簽名蓋章,仲裁代理人的委托方算成立。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請求或者提出請求,進行和解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特別授權也必須在委托書中具體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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