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個人社保繳納方式有哪些
個人繳納社保,只能繳納養老金和醫療保險這兩部分。具體流程如下:
1、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可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上社保(養老+醫療);
2、參保條件:城鎮戶口或農轉非戶口;
3、辦理地點:當地社區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縣一級的社保局(勞動保障局);
4、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問題中所需基本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和復印件,2張1寸照片;
由單位代交:
通過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提供身份證和需要的照片就可以了,由單位人員去辦理。
《衢州市醫療保障暫行辦法》
做實政策市級統籌
按照國家和省里的相關要求,在辦法中明確了我市醫療保障現階段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統一標準、分級經辦,統一預算、分級負責的模式,逐步實現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的市級統籌。
雙基數繳費改單基數繳費
從雙基數繳費政策調整為單基數繳費政策。規定用人單位以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之和作為職工醫保的繳費基數(即“單基數”),取消原用人單位以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上年度基本養老金總額之和作為職工醫保繳費基數(即“雙基數”)的政策。統一改為單基數繳費后,化解了原來部分歷史遺留問題。
實行醫保視同繳費年限制度
從原來以實際繳費年限為準調整為“實繳”+“視同”的制度。規范和統一全市醫保繳費年限相關政策,與全省的政策和做法保持一致,使政策更加合理。
調整享受醫保待遇的繳費年限條件
從精算衡、待遇合理性考慮,將原來退休享受醫保待遇的繳費條件10年、15年、20年的標準調整為20年、25年,使基金運行更加穩可持續,同時拉和省內其他地市的繳費年限差距。
同時設置過渡期,保前后政策穩,有利于降低政策調整帶來的社會影響,也有利于醫保基金的籌集的使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保,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按2020年12月政策規定的繳費年限條件享受醫保待遇。2026年1月1日起,統一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醫療待遇調整
醫療保險待遇調整主要包括住院報銷比例、門診報銷政策、異地就醫經轉診統籌區外先行自付比例標準、異地就醫經未經轉診統籌區外額外自付比例標準等等。在待遇設置上,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實事求是確定保障范圍和待遇,確保辦法實施后,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待遇與以往相比,保持總體穩定。
1職工醫保住院待遇大幅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從21萬元調整為35萬元。
2職工醫保門診待遇大幅提高。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在原有基礎上分別提高了5%、10%、10%。
3居民醫保住院待遇整體提高。居民醫保住院報銷比例在原有基礎上略有提高,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從15萬元提高到25萬元。
4居民醫保門診待遇水整體提高。
一是提高居民門診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待遇水,從原先在二級及以上只能報銷7元的門診診查費調整為在實施藥品零差率的三級、二級分別可以報銷20%、30%;
二是科學設置居民門診起付標準和提高最高支付限額從原先的0-1500元調整為100-1800元。
提高城鄉居民的門診最高支付限額和增設起付標準,有利于將基金更加科學合理的分配給更需要的參保人員,切實提高居民醫保門診待遇。
5助推中醫藥事業發展。對中醫科、精神科、兒科三類專科疾病在統籌區內普通門診就診的,二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相應增加5個百分點,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相應增加10個百分點。
6調整異地就醫報銷比例。
簡化原先對異地就醫報銷比例的規定,便于參保人員理解;未經轉診先行支付比例從20%調整為15%,降低社會反響。
對經轉診到市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個人先自付5%;到市外三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個人先自付20%。對未經轉診到市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個人先自付20%;到市外三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個人先自付35%。
7統一大病保險政策。
統一全市大病保險政策,減少不同群體的待遇攀比,同時確保原有醫療待遇水基本不變。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仍為2萬元,同時,按省里統一大病保險待遇的要求,職工取消每月5元的繳費,補助標準從90%調整為60%,基金最高支付從35萬元調整為25萬元;居民補助標準仍為60%,基金最高支付從15萬元調整為25萬元。
雖然職工大病保險補助比例從90%下降為60%,大病保險待遇水下降,但是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從21萬元調整為35萬元,參保人員的醫療待遇從大病保險支出轉移到住院待遇中支出。
生育報銷政策調整
調整生育保險原先定額支付的模式。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因生育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策執行,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范圍。
提高醫療救助標準、向困難群體傾斜
重點關注大病、重病和低保、低邊等特殊群體,增強對貧困群眾基礎性、兜底性保障,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情況發生。統一全市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待遇享受條件、待遇水等。
適當提高救助待遇。住院救助比例在省局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個點;救助對象年度住院救助封頂線從8萬元調整為10萬元。
實行傾斜支付政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醫保參保人員,累計自負合規醫療費用5萬元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落實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醫療救助對象大病起付標準降低50%,補助標準提高5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