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jié)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guī)模,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為全國統(tǒng)一的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jiān)督檢查的依據(jù)。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全國縣級及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zhí)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tǒng)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guī)模,應根據(jù)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規(guī)定的建設等級、建筑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lián)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筑性質、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與周圍環(huán)境的關系,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jié)約用地、節(jié)能節(jié)水、環(huán)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guī)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應與當?shù)氐慕?jīng)濟發(fā)展水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后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lián)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tǒng)一規(guī)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zhí)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的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章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于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于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于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fā)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衛(wèi)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wèi)用房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制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yè)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均建筑面積為26~30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均建筑面積為20~24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均建筑面積為16~18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qū)辦公用房、高層建筑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采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guī)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方米
。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方米。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方米。
第十四條本建設標準第十二條中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衛(wèi)用房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衛(wèi)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guī)定的設防范圍和標準計列建筑面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戰(zhàn)結合、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