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本省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電子居住證。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收入,是指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的學籍并就讀。
提醒:居住登記時間雖未滿6個月,但已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就業或就讀6個月以上,并能提供證明材料證實居住時間的外來人口。
辦理材料
1、申領人本人居民身份證正反面證件復印件;
2、申領人本人期正面免冠頭像電子版(需刻錄光盤)彩色照片。照片規格:358像素(寬)、44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24位RGB真色彩、白色背景無邊框、尺寸為32mm*26mm。
3、居住證申請表。
4、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請辦理的,申請人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復印件;
5、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請辦理的,申請人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復印件;
6、以連續就讀為由申請辦理的,申請人需提供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復印件。
7、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其監護人、親屬可以代為申領居住證。代為申領居住證的監護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及監護關系證明材料復印件;受托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委托書復印件。
申請程序
如果具有能夠證明已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就業或就讀6個月以上的材料,就可直接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派出所收到申請后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如果不具備上述材料,申請人需到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申報居住登記滿6個月后方可申領居住證。
辦理電子居住證的申請人需到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申報居住登記滿6個月后方可申領居住證。
電子居住證辦理方式
網上申請辦理居住證(需先去派出所進行居住證登記)!
補領、換領
公民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或者居住地址未跨市、縣變動的,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居住證丟失或損壞無法辨認的,應提供居住證首次申領相關材料到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補領、換領。
辦理地點、時限、費用
辦理地點:暫住地公安戶籍派出所
辦理費用:不收費
咨詢電話:0451-87661781 / 8766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