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條件
在南寧市市區申報居住登記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流動人口,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應當發給居住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發給居住證:
在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租住或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現役軍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2. 辦理材料
“ 分為 個人申報 和 集體申報 兩種方式 ”
個人申報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
監護人、親屬代為申報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監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能證明監護關系的戶口本或出生證等證明材料。
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群由其監護人、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的,特殊困難人群提出申請,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及社區服務機構調查核實予以辦理。)
2、居住地住址、就業(經商)、就讀證明材料等,選其中一項均可辦理;
3、本人年內一寸彩照一張(照片標準參照二代身份證照片);
4、填好的《南寧市居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集體申報
1、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注冊證明等);
2、申報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出具的集體宿舍住所住宿證明(宿舍住所屬租賃房屋的,需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申報居住登記人員名單和就業或就讀證明;
5、填好的《南寧市居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另:采用集體方式申報居住登記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3. 辦理流程
第一步: 受理單位當場審核辦證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步:將辦證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錄入信息系統,查詢是否在區內首次辦證。首次辦證的免費,非首次辦證的按規定收取每證20元工本費。
第三步:合成人像和個人化信息,經逐級審核后上傳制證信息到區公安廳制證中心安排制證。
第四步:出具受理回執。
4. 辦理時間、地點、費用
辦理時間:
城區內:9:00-12:00,13:00-17:00;
縣域內:8:00-12:00,14:30-17:30。
辦理地點:居民現居住地所屬公安戶籍派出所。
辦理費用:首次辦理免費,補(換)領收費 20.00 元
辦理時限:15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