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登記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其他縣(市、區)(不含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本市市轄區到本市其他市轄區)居住三日以上的,應按照《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公民申報居住登記的,居住地派出所對居住情況進行調查,信息屬實的予以辦理居住登記。
二、辦理
《居住登記憑證》是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已辦理居住登記的證明。對暫住人口需要證明居住情況的,派出所可出具《居住登記憑證》。申請人需提供身份證、兩張免冠一寸照片、居住地址證明材料,社區民警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入戶核實,信息真實、準確的予以開具。
三、居住證申領
(一)申領居住證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縣(市、區)(不含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本市市轄區到本市其他市轄區)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已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 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陜西辦理居住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二)申領居住證所需材料
公民申領居住證,須在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2、本人期一寸免冠相片兩張;
3、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請辦理的,申請人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人事組織部門的工作調動證明、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憑證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之一;
4、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請辦理的,申請人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購房協議和發票、已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出租屋的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住宿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政府(部隊)或單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之一(指政府保障性住房、軍產房)。在居住地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申領居住證的,應同時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5、以連續就讀為由申請辦理的,申請人還需提供:學生證、錄取通知書、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在本校連續就讀的材料之一。
6、對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或連續就讀條件的,也需同時提交實際住址的證明材料。
7、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和養老保險憑證均需滿足在申請居住證前一年內連續滿6個月時限。
8、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居住證延期(簽注)
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期(簽注)手續。辦理居住證延期(簽注)時,持證人需提供居住證申領所需材料。
逾期未辦理延期(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延期(簽注)手續后,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延期(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逾期超過1年補辦延期(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但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延期(簽注)手續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居住證辦理時限
對符合申領條件、材料齊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