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發布了《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將包括藏獒犬、德國牧羊犬、秋田犬等在列的31種烈性犬或大型犬歸為城市禁養犬。2023年將繼續執行此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規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有權進行批評、勸阻、制止、舉報和投訴。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唐山禁養犬的名單有哪些,以及養犬的最新規定條例的相關資訊,供市民朋友閱讀參考。
一、唐山禁養犬有哪些犬種
1、獒犬
2、美國惡霸犬
3、川東獵犬
4、昆明犬
5、狼青犬
6、萊州紅犬
7、蒙古細犬
8、獵狐犬
9、獵鹿犬
10、巴山基犬
11、尋血獵犬
12、阿富汗獵犬
13、阿根廷杜高犬
14、愛爾蘭獵犬
15、安納托利亞牧羊犬
16、澳洲牧羊犬
17、巴西菲拉犬
18、比利時牧羊犬
19、比特斗牛
20、波音達獵犬
21、布雷獵犬
22、大丹犬
23、大麥町犬
24、德國牧羊犬
25、德國杜賓犬
26、法國狼犬
27、法老王獵犬
28、高加索犬
29、羅威納犬
30、秋田犬
31、牛頭
二、唐山養狗需不需要辦理狗證
辦理狗證需要電話預約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辦狗證窗口的辦理時間,攜帶狗狗免疫證原件和復印件、犬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或租房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到派出所填寫申請表格,繳費后1個月左右憑回執可以領取《養犬登記證》。具體辦理流程:1.先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前往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領取表格、填好信息;2.在表格上黏貼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3.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居委會蓋章;4.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街道蓋章;5.攜帶填好并蓋好章的表格、檢疫證、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復印件、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張,到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交管理服務費,領證。
三、唐山禁養犬的最新規定
攜犬出戶不束犬繩(鏈)或未掛犬牌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出戶不束犬繩(鏈)或未掛犬牌的,或者遛犬時不避讓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犬只糞便不清理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不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等遺棄物的,由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飼養犬只超過規定數額的,或者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禁養犬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第十條規定,飼養犬只超過規定數量的,或者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依法登記的單位除外)的,沒收非法犬只。
無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第十條規定,未登記、無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的,責令五日內補辦手續,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辦理的,沒收犬只。
未年檢或未及時申請補發養犬登記證、犬牌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年檢的,或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及時申請補發養犬登記證、犬牌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
不按照要求變更、注銷手續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不按照要求辦理變更、注銷手續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的,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冒用養犬登記證、犬牌的,予以收繳,責令五日內補辦手續,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辦理的,沒收犬只。
犬吠擾民不采取有效措施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犬吠擾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警告,責令為犬戴嘴套;多次違反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遺棄、虐待犬只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遺棄犬只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只處五百元罰款;虐待犬只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犬只養殖、交易、寄養、沒有依法備案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從事犬只養殖、交易、寄養、訓練等經營活動沒有依法備案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驅使犬只傷人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養犬個人或者養犬單位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驅使犬只傷人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阻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涉及動物免疫、檢疫等行為,從事犬只養殖、動物診療未建立登記檔案或者不如實記錄信息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等規定,涉及動物免疫、檢疫等行為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予以處罰;從事犬只養殖、動物診療未建立登記檔案或者不如實記錄信息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攜犬強行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攜犬強行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區域或者強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不按規定處置死亡犬只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隨意丟棄犬尸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隨意棄置病死犬只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隨意棄置染疫犬尸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農業農村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攜犬乘坐電梯不采用約束措施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攜犬乘坐電梯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多次違反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屢教不改的,可以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在住宅小區的公用部位養犬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在公共區域或者公共部位養犬的,或者養犬單位不按照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外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屢教不改的,可以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已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未依法辦理登記注冊即開展營業活動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已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未依法辦理登記注冊即開展營業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規定的交易市場外從事犬只交易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在規定的交易市場外從事犬只交易,在城市道路、廣場的,由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在其他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對所交易的犬只不進行約束、未向買受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違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經營行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犬只傷人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飼養的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犬只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犬只傷人后,養犬人未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就醫的,或者不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將狂犬和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畜禽剝皮、出售、食用;亂棄死犬和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畜禽
按照《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市場監督、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照各自的職權范圍沒收狂犬和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畜禽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