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政府辦公室發布來“限售”新政??包括襄州區在內的市區范圍內,新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滿兩年后才能上市交易。由此,襄陽成了湖北省內“限售”第一城。在“限售”新政背景下,市場是最能反映實情的地方。就本次房展會上來看,自住型購房需求占主導,投資類置業者多數也從關注房子變為了住宅以外的投資型產品,例如商鋪或公寓。
按照規定,開發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賣房,因此,市民在購房時一定要仔細查看樓盤“五證”是否齊全(土地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若證件不齊全,請勿交納任何形式的認籌、定金、首付款等款項。
預(銷)售合同是商品房買賣的重要憑據,市民在簽訂合同時,要仔細查看合同條款(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并及時督促開發商完成網簽備案,避免發生合同糾紛。
為了確保市民交納購房款的資金安全,我市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房管部門按照項目開發進度撥付資金。因此,購房人在合同簽訂后,需將購房款匯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預售許可證上標注有監管賬戶及銀行名稱),以免發生糾紛時無有效憑據。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是中央對房地產市場的定位。襄陽市房管局人士表示,禁止購買的房屋兩年內出售,主要目的就是打擊炒房。
襄陽市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一房一價、明碼標價等要求進行商品房預售許可申報,并接受合理的價格指導。對預售報價過高且不接受指導的項目,可暫不受理商品房預售方案。此舉意味著,定價過高的樓盤,房管部門將有權對價格進行調整。否則的話,將無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為區別炒房與正常住房交易行為,減少政策在執行過程中的矛盾糾紛,保障市場調控效果,不滿兩年不得出售的起計時間,分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認定:
1、新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認定時間以經房管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間為準。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購買商品房,未辦理合同備案或者合同備案延遲,不動產發票開具時間在先,且產權人與不動產發票購房人為同一人的,可按照不動產發票開具時間認定。
2、因繼承、受遺贈、征遷實物安置房、直系家屬之間相互轉讓變更、政策性購房(不包括經濟適用房)等非市場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受滿兩年方可上市交易的規定限制。離婚析產、婚內析產、房產土地合并為不動產證、遺失(損壞)補(換)證、變更登記及更正登記的房屋,按照辦理相應登記的前一次房產(不動產)登記時間認定。
3、城市棚改貨幣安置戶因住房需要,購買登記2017年10月30日之前取得但不滿兩年的商品房、存量房的,買賣雙方按規定足額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等交易稅之后,憑棚改貨幣安置協議書、補償款領取證明和其他規定手續,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4、購房人因家庭發生重大災害性事故,需要退房自救的,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后,報市房管局市場監管科審核,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5、2017年10月30日之后新購買的商品房及存量房,嚴格按襄政辦發〔2017〕60號文件精神辦理。
10月30日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開發項目,只可辦理一次商品預售許可。10月30日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開發項目,原則上只辦理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非企業本身原因導致不能一次辦理的,最多只能辦理兩次商品房預售許可,但必須確保每次申報的預售備案均價相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一房一價、明碼標價等要求進行商品房預售許可申報,并接受合理的價格指導。此舉意味著,定價過高的樓盤,房管部門將有權對價格進行調整。否則的話,將無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就不能對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