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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更好地吸引和留住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工作,為我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全面發展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主要獎勵在建設鋼鐵能源基地、商貿物流基地、加工制造基地、產業轉移承接基地和國際濱海旅游勝地等各個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 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堅持以人為本、績效掛鉤、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打破人員身份、職稱、資歷、學歷的限制,每年組織評審一次,對獲獎人員給予獎勵。
二、組織管理
第四條 設立市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聯席會,由市組織、人事、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負責提出和審議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的有關事項,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實施。
第五條 市組織、人事、財政部門是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組織實施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組織部門負責實施工作的牽頭組織,根據需要隨時召集會議研究相關工作事項;人事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收集、審核、匯總;財政部門負責年度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及劃撥工作。
三、申報條件
第六條 在本市登記注冊且年度依法繳納地方稅收(不含關稅)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工作連續1年以上,在本市領取的年度計稅工資薪金收入30萬元以上且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各類人才,可申報防城港市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
第七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防城港市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
(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騙等稅收違法行為和欠繳稅款行為;
(二)在申報前2年內有因違反有關規定受到政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處罰的不良誠信記錄;
(三)侵犯知識產權或因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正在接受調查;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四、申報與審核程序
第八條 符合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申報條件的人員,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所在單位向市人事局申報。申請人所在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嚴格把關。
第九條 申報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城港市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申報表(見附件1);
(二)申報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申報人任職證明復印件;
(四)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當年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企業當年年度納稅記錄和市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五)申報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市人事局會同市組織、財政部門聯合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形成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方案,于翌年3月底前提交市委、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市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聯席會公布年度獎勵方案,并通知獲獎人。
五、獎勵標準及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給予符合獎勵條件的促進產業發展人才參照本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1比例的獎勵。獎勵所得依法申報納稅,稅款資金來源由財政安排落實。市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聯席會具體研究決定辦理申報納稅事宜。
第十二條 獎勵經費來源按照申請人所在企業或機構的納稅地,由本級財政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年度獎勵方案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將獲獎人的獎勵金劃入其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組織、人事、稅務部門的測算情況,將本級上年所需獎勵資金納入當年年初預算,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的產業發展人才獎勵方案所需資金,從當年預算預安排的產業發展人才獎勵專項資金中核撥。
第十五條 獎勵專項資金出現缺口時,由市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聯席會提出專項申請,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級財政部門增加安排資金。
六、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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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市促進產業發展人才獎勵聯席會組成部門按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審核。市人事局為具體申報工作的承辦單位,將所有申報材料匯總后提交聯席會審議;市委組織部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對匯總申報材料進行會審,以聯席會名義提出獎勵方案上報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審定。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的獎勵方案予以發放獎勵金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或申報人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經查實后,取消申報人的評審資格;已經獲取獎勵的,對獎勵金及利息予以追繳。
對提供虛假材料申報獎勵的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一經查實,取消該申報人3年內評獎的資格。
七、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