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公積金貸款額度=公積金繳存額×繳存比例×5倍。繳存比例:按繳存基數的5%計算。繳存基數為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額。繳存基數低于上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均工資600%的,按600%計算。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漢中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及計算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漢中公積金貸款額度最新政策
2024年漢中的公積金貸款的政策還未公布,以下仍是沿用往年的相關政策
漢中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50萬元(含),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月還款額與家庭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以內。
2、貸款申請人和配偶的銀行商業貸款及信用卡透支額、已為他人貸款擔保額和公積金貸款申請額總合不得超過50萬元。
3、用房產做抵押的,最高貸款額為所抵押房產評估價值的70%,且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申請人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留存不少于6個月的繳存余額,補繳、躉繳等形式不視為連續繳存。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情況下,申請人的月均收入應當大于或等于月還款額的兩倍。
3、有規定期限內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且房屋用途為住宅,按照《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確定。
4、申請人及其配偶兩年內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5、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套數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符合“認房認貸”的條件。“認房”即臺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套數,“認貸”即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6、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住房作為抵押。
7、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及相關規定。
8、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職工需同時申請組合貸款的,根據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的首付比例高者為準。
三、漢中公積金租房提取新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陜西省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指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漢中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漢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設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 公積金繳存人可選擇本轄區內非繳存地公積金業務大廳辦理提取業務,或者在網上服務大廳(以下簡稱網廳)申請辦理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申請人公積金賬戶繳存正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職工,可申請提取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本人及配偶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自住住房被納入到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分攤支付改造費用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十一)因被所在單位開除、辭退或辭職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失業半年以上的。
第六條 已辦理漢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貸款還清后,方可辦理其他用途提取。不受理被納入漢中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懲戒期內)管理的繳存人申請非銷戶類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屬于第五條提取情形中第(五)、(六)、(七)、(八)、(十一)項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第八條 非銷戶類的提取,其公積金賬戶內應保留不低于3個月公積金繳存額。
第九條 職工支付住房房租的,提取人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夫妻雙方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房租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萬元。提取人應當自租金繳納發票開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條 職工支付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分攤費用的,夫妻雙方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支付金額。提取人應當自改造費用繳納票據開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一次,超過時限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償還本人及配偶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和非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貸款結清為止。夫妻雙方每年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當年應還貸款本息之和。
第十二條 償還漢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可辦理提前部分還貸或全部還貸,直至貸款結清為止。
第十三條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四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年內只能提取一次,超過時限不予受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購房金額;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首付款金額(包括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部分)。
第十五條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一年內自付醫療費用總額,每年可提取一次;因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取額不得超過因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大額支出費用總額,可辦理一次提取。
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和銀行卡。職工配偶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或夫妻同戶戶口簿。
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七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提供:①三年以內的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②支付房款發票。
(二)購買單位房改房的,提供:①房改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②房改部門已審批的樓棟分戶價格表(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①三年以內的《拆遷安置協議》;②支付房款票據。
(四)購買存量房的,提供:①網簽備案的《存量房買賣合同》,②首付款票據;未納入網簽備案管理的提供(其中之一):①三年以內的房屋買賣合同和契稅發票,②三年內變更后(產權過戶)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和契稅發票。
(五)職工單位全額集資建房的,提供:①單位蓋章的分房房價表和內部購建房協議(三年內有效);②已交房款票據。
(六)職工在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①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證(翻建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原房屋產權證);②縣級規劃、土地、城建管理部門批準文件;③施工合同或支付費用票據。職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本人或配偶建房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已批準的《宅基地審批表》(三年內有效)。
(七)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①房屋產權證;②由縣級及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明確建議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察意見書》;③相關費用票據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票據。
第十八條 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①銀行個人住房借款(貸款)合同;②與合同相對應的最三個月以上(含)的還款明細、余額單等印證資料。
第十九條 在本市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進行還貸提取的,繳存人(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證。異地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市外)的,提供:①借款合同;②貸款余額、還款明細單等相關依據(出具單位蓋章)。
第二十條 職工支付住房房租的,提供:①租房發票;②租房合同;③結婚證或夫妻同戶戶口簿原件(單身職工需提供單身聲明);④夫妻雙方租住地《不動產查詢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支付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費用的,提供:①自住住房房屋產權證;②分攤到本戶的支付費用票據;③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主管部門的改造方案。
第二十二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證明、退休金申領審批表等其中一項。
第二十三條 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證明(是外文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原件及中文譯文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即時辦理公積金銷戶提取。提供:①終止勞動關系的文件;②勞動能力喪失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①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②繼承人繼承權屬證明(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遺贈人提供受遺贈權屬證明及公證書或法院裁定書;③受益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六條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者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
第二十七條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一)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參照市醫保部門大額醫療保險范圍確定),提供: 1年以內的住院證、醫院診斷證明、病案首頁和醫院出具的當期醫療費用發票(院外購藥發票還須有醫院處方指明的藥品)原件。以前年度認定為大病,后期持續治療的,還需提供后續治療檢查證明材料。
(二)遭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提供:①公安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證明原件;②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大額支出費用發票原件;③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工家庭生活困難證明原件。(以上材料一年內有效)。
第二十八條 因被所在單位開除、辭退或辭職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辦理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半年后可辦理公積金提取及銷戶手續。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持身份證和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向公積金業務大廳和網廳申請辦理。公積金中心業務經辦人審核后,對于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規定的,進行系統錄入、資料掃描、提取人人像采集。公積金中心提取業務復核崗進行復核。審批通過后,經提取人或代辦人簽字(指模)確認,打印提取憑證,經辦人將提取資金轉入提取人銀行賬戶。
第三十條 職工申請銷戶提取前,所在單位公積金繳存經辦人應到公積金業務大廳和網廳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對于無法立即確認提取申請資料真偽,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有權要求職工補充材料或采取面談、實地復查或向相關部門核實,提取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對申請材料無法核實或材料虛假的不準予提取,并由業務受理人將處理決定通知提取申請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原《漢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引》(漢房金管﹝2018﹞18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漢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