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養犬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關系文明城市創建,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范圍廣。那么曲靖養狗需要辦理狗證嗎?最新的養狗規定有哪些?以下是小編收集的養狗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一、曲靖養狗需不需要辦理狗證
辦理狗證需要電話預約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辦狗證窗口的辦理時間,攜帶狗狗免疫證原件和復印件、犬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或租房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到派出所填寫申請表格,繳費后1個月左右憑回執可以領取《養犬登記證》。具體辦理流程:1.先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前往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領取表格、填好信息;2.在表格上黏貼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3.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居委會蓋章;4.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街道蓋章;5.攜帶填好并蓋好章的表格、檢疫證、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復印件、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張,到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交管理服務費,領證。
二、曲靖養狗的最新信息
2023年的養狗新規定暫無,以下是往年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七)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七條 從事犬類規模養殖,以贏利為目的的養殖、銷售、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等經營活動的,須經公安機關審批,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十八條 重點管理區范圍內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一般管理區犬類養殖場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飲用水水源的距離在1000米以外,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外;
(二)場舍結構牢固,外墻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處理等設施;
(四)配備符合條件的獸醫人員。
第十九條 養殖、購買和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無購犬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出售犬類;
(二)每月向公安機關報告繁殖和銷售犬的情況;
(三)犬類出售前經畜牧獸醫部門的畜牧獸醫站免疫、接種,并取得檢疫、免疫證明;
(四)按規定對養殖的犬類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五)不得將養殖的犬只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條 從外省市攜帶犬類進入本市的,須具有犬類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并經入境地畜牧獸醫部門復核,方可攜犬進入本市。
第二十一條 犬類的交易必須在指定的犬類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犬必須有養犬證、免疫證和犬牌,且犬、證相符。
第二十二條 犬類咬傷他人,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接受診治,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并賠償被害者的損失。醫療衛生機構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傷口處理和免疫接種。
犬類咬傷他人,犬類飼養者必須將犬類送往指定地點限期留驗。在留驗期間發現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驗單位擊殺,犬尸深埋或者銷毀。在其他情況下,發現疑似狂犬的,飼養者必須擊殺犬類,并將犬頭置于密閉容器中,在6小時內送指定單位檢驗;犬尸深埋或者銷毀。
第二十三條 在發現狂犬病疫情的地區,縣(市)區衛生防疫部門應當立即將疫情報告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須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啟動重大疫情應急預案,及時救治被感染的人,建立犬傷門診和犬傷病人登記報告制度,有關部門緊急組織捕殺犬類和關閉疫區犬類交易市場。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流浪犬。
第二十五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與犬類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責令飼養、養殖、經營犬類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對飼養、養殖、經營犬類一律實行捕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