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計算方法牽扯到很多系數,我們首先看一下全國通用的退休金計算方式。全國通用的退休金計算方式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等于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的月均工資×(1+本人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等于個人賬戶余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那么2019年太原養老金計算方法如何規定的呢?太原養老金上調方案及補發到帳時間安排如何?本文小編為你解讀!
一、2019年太原養老金計算方法及說明
太原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75元;
計算公式: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改革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計算公式:
(一)并政發【1998】104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2×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 在計算基礎養老金時,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當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繳費起始年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繳費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均工資,求出每年繳費指數,與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和相加后(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的繳費指數均按1.0確定)除以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得出均指數,再乘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
2、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并政發【1998】104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并政發【2007】28號文件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按第(一)款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1、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均工資×按11%比例 (2006年1月1日后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的職工按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3%
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實行個人繳費前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齡,但折算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折算工齡作為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視同繳費年限。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先用本人退休當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繳費起始年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繳費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均工資,求出每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得出均指數,再乘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
2、調節金:
2006年調節金為96元,2007年為72元,2008年為48元,2009年為24元,2010年以后(含2010年)取消調節金。
(三)設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過渡期。具體辦法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并政發【2007】28號文件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 (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按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按本通知計發基礎養老金時的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算。
二、并政發【2007】28文件實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備退休條件,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
退職生活費計算公式:
退職生活費=(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40%+個人賬戶養老金
職工辦理退職手續時年齡不滿4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一律按40周歲計發月數取值。
退職生活費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老辦法為晉勞社養【2002】361號規定的辦法),新老辦法實行五年過渡期,過渡期辦法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規定的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過渡辦法執行。
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實施前事業單位已轉制為企業的,實施后對轉制過渡期內,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規定執行。如按并政發【2007】28號文件規定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后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轉制時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其差額部分仍按原規定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涉及基本養老金計發其他有關問題,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辦法執行。
二、全國各省養老金調整匯總表
三、太原養老金繳費及補發到帳的相關信息
1、《太原市人民政府印發〈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并政發〔1998〕104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的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發1%。在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指數化均繳費工資時,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均按1.0確定。
(2)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見附件)。
2、《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中的過渡系數調整為1.3%,調節金從2006年1月起在原來120元的基礎上每年遞減24元,直至取消。
在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時,1992年至2004年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用各對應年度的全省在崗職工均工資做分母重新計算,上不封頂。其它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為使上述計發辦法(簡稱“新辦法”)與老辦法(指《辦法》中的新辦法)穩銜接,設置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高于按老辦法計發的,高出的部分按下列比例計發:2006年退休的,發給20%;2007年退休,發給40%;2008年退休的,發給60%;2009年退休的,發給75%;2010年退休的,發給90%;2011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不再封頂。
五年過渡期內,老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均按200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計算。
3、本意見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按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計算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時,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均按1.0確定),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后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實行個人繳費前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以繼續折算工齡,但折算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折算工齡只計算過渡性養老金,不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對因病或企業破產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每提前一年扣減2%的辦法。
5、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