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那么2019年遼寧高溫補貼發放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遼寧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是哪幾個月?本文大風車網小編整理了關于遼寧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的一些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由于截至本文發稿之前2019年遼寧高溫補貼最新標準官方暫未公布,不過與2018年應該大體類似,以下是2018年遼寧高溫補貼標準的信息,可先參考!
遼寧每年7~9月發放高溫補貼
我省規定,省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均在發放范圍內。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可能領取高溫補貼的人群包括環衛工人、建筑工人、搬運工、保安、清潔工、焊接工、玻璃廠室內作業人員、鋼鐵廠室內作業人員等。
按照規定,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 月發放。對從事高溫崗位工作的勞動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遼寧高溫補貼不得以實物代替
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用人單位應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控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不得安排孕婦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